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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8/NOEP/GJN/2017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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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無法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執行10月4日第52/99/M號法令第14條,以及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68條和第72條第1款的規定,達至具處罰性行政卷宗在程序方面的效力。為此,本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72條第2款的規定,以及行使載於2017年3月1日第9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組內,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2017年2月17日第01/PDCA/2017號決議之建議所授予的權限,以及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14條第1款以及第16條(5)項所定的權限,現將相關處罰性決定的內容通知本通知書附表所載的違法者:

根據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所核准之《公共地方總規章》第36條第4款、第37條第1款、第38條和第39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於相關報告書內作出批示,基於行政違法行為已獲證實及行為人具有過錯,故:

(一) 決定對附表1至附表8所載的違法者,處以《公共地方總規章》第45條第2款和《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所規定的罰款,每一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均為澳門幣600元;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經窗戶或露台傾倒或排放液體”,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4條第1款(1)項,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8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1)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傾倒污水、油漆、或油等污染性液體於公共地方,又或任其溢出或流到該等地方”,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4條第1款(1)項,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3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2)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在民政總署按個案的具體情況訂定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執行該署為防止冷氣機滴水而提供的技術建議”,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4條第1款(1)項,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6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3)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不即時清理被所陪同的寵物的排泄物染污的公共地方”,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9條第2款,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12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4)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未置動物於籠中而任之於公共地方走動,又或讓未以鏈帶或類似工具牽引或未佩備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及安全裝備的動物於公共地方走動”,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9條第1款(3)項,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30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5)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於公共地方指定地點或容器以外棄置固體廢料”,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3條第1款,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7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6)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於公共地方擺放或棄置任何物料或物件”,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4條第1款,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23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7)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在公共地方、公共設施或向公共設備吐痰或擤鼻涕”,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2條第1款(1)項,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13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8)

(二) 決定對附表9所載的違法者,處以《公共地方總規章》第46條和《違法行為清單》第3條所規定的罰款,每一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均為澳門幣700元;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在沒有有效准照情況下,在公共地方進行搭建圍板工程”,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9條,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3條第8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9)

(三)  此外,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45條、第148條和第149條的規定,違法者亦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15天期間內,向作出處罰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且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規定的適用。

按同一法典第150條第2款規定,聲明異議不具有中止行為效力。

(四) 對有關處罰行為,違法者可按12月13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和第26條所規定的期間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五) 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第75條規定的適用下,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第55條第4款的規定,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30天期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5樓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 – 民政總署執行公共地方總規章操作小組繳付罰款或登入網址http://www.iacm.gov.mo/rgep 繳納全數罰款,否則本署將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17條,以及第30/99/M號法令第29條的規定,依法通知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之法律程序。

(六) 倘刊登此通知時,附表所載之違法者已全部清繳上述控訴書所指之罰款,則可無須理會此通知。如需要更詳細資料,可致電8295 6868或親臨本署上述操作小組查詢。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2017年6月23日


第00019/NOEP/GJN/2017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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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無法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執行10月4日第52/99/M號法令第14條,以及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68條和第72條第1款的規定,達至具處罰性行政卷宗在程序方面的效力。為此,本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72條第2款的規定,以及行使載於2017年3月1日第9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組內,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2017年2月17日第01/PDCA/2017號決議之建議所授予的權限,以及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14條第1款以及第16條(5)項所定的權限,現將相關處罰性決定的內容通知本通知書附表所載的違法者:

根據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所核准之《公共地方總規章》第36條第4款、第37條第1款、第38條、第39條以及第55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並結合《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於相關報告書內作出批示,基於行政違法行為已獲證實及行為人具有過錯,故:

(一) 決定對附表1至附表5所載的違法者,處以《公共地方總規章》第45條第2款和《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所規定的罰款,並確定按以下分期繳付罰款,每一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均為澳門幣600元。

1)第一期:澳門幣300元 – 自本公示通知刊登和張貼後10日內。

2)最後一期:澳門幣300元 – 自本公示通知刊登和張貼後60日內。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在民政總署按個案的具體情況訂定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執行該署為防止冷氣機滴水而提供的技術建議”,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4條第1款(1)項,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6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1)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於公共地方指定地點或容器以外棄置固體廢料”,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3條第1款,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7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2)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於公共地方擺放或棄置任何物料或物件”,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4條第1款,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23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3)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不即時清理被所陪同的寵物的排泄物染污的公共地方”,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9條第2款,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12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4)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於放置垃圾的設備內搬走、翻動或挑揀廢料”,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2條第1款(1)項,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18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5)  

(二) 此外,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45條、第148條和第149條的規定,違法者亦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15天期間內,向作出處罰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且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規定的適用。

按同一法典第150條第2款規定,聲明異議不具有中止行為效力。

(三) 對有關處罰行為,違法者可按12月13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和第26條所規定的期間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四) 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第75條規定的適用下,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第55條第2款的規定,違法者應於上述分期繳付罰款的期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5樓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 – 民政總署執行公共地方總規章操作小組繳付罰款。

(五) 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第55條第3款的規定,未繳付任一期次的罰款,即導致其餘期次的罰款到期;在此情況下,如於首個欠繳期次的罰款到期日起計30日內不繳付尚欠的全部罰款,則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17條,以及第30/99/M號法令第29條之規定,依法通知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之法律程序。

(六) 倘刊登此通知時,附表所載之違法者已全部清繳上述控訴書所指之罰款,則可無須理會此通知。如需要更詳細資料,可致電8295 6868或親臨本署上述操作小組查詢。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2017年6月23日

第24/DLA/SAL/2017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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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10條及第58條的規定,但鑒於無法透過公函或其他方式通知利害關係人,為此,現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2條第2款及第93條的規定,通知下列地點之廣告載體的所有人、占有人或持有人,負責發佈廣告訊息的人或實體,以及廣告客戶下述事宜:

由於有關廣告及廣告載體之安裝並未領取由民政總署發出有效的准照,根據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所核准之《公共地方總規章》第33條第2款1項規定,本署有權命令廣告載體的所有人、占有人或持有人,負責發佈廣告訊息的人或實體,以及廣告客戶於指定期間內移除有關違法廣告或廣告載體。倘未於指定期間內移除廣告或廣告載體,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44條第2款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第33條第3款之規定,本署可直接或透過第三人清拆有關廣告或廣告載體,相關的清拆費用由義務人負責;另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第33條第2款、第37條第1款並配合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之《違法行為清單》第3條第6款之規定,對未於指定期限內移除廣告或廣告載體之相關人士,本署可對其科處澳門幣700元至5,000元罰款。

廣告載體所有人/占有人/持有人、負責發佈廣告訊息的人或實體

身份證/商業登記編號

場所名稱

廣告安裝地點

廣告數量

筆錄編號、日期

莉迪詩瑜伽健美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27059 SO

瑜伽世界

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門口外邊

1

867/DFAA/SAL/2015

2015-07-17

黃杏彩

1424XXX(X)

思幼愛兒中心

黑沙環海邊馬路110號建華大廈第二座地下A座及涌河新街23號建華大廈第二座對出之大廈外牆上方

5

1001/DFAA/SAL/2015

2015-08-25

李善旺

7392XXX(X)

的士車牌編號: MN-25-49

的士車牌: MN-25-49 車身上

1

205/DFAA/SAL/2016

2016-02-02

呂劍彬

1370XXX(X)

愛JING品

看台街315號和中心街77號翡翠廣場第一座交界柱廊位

1

908/DFAA/SAL/2015

2015-08-06

黄漢棋

5119XXX(X)

星輝電單車行

涼水街42號信發大廈地下門口上方

1

879/DFAA/SAL/2015

2015-08-03

徐相東

中國居民身份證編號 :3206231977122XXXXX

融富商行

波爾圖街天鑽地下B座

4

1091/DFAA/SAL/2015

2015-09-11

麥嘉誠

5214XXX(X)

不如搗蛋

河邊新街258號豐順新村地下A

3

1062/DFAA/SAL/2015

2015-09-14

國際時訊旅遊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23924 SO

國際時訊旅遊有限公司

巴黎街221號星海豪庭地下AG舖門口上方及牆身

2

585/DFAA/SAL/2015

2015-05-20

恬思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43571 SO

TENSHI BEAUTY & HEALTH

菜園涌邊街新城市花園第十座

1

1289/DFAA/SAL/2015

2015-12-03

蘇仕武

香港居民身份證編號:K440XXX(X)

依時市場

南灣大馬路405-411號中國法律大廈地庫一層

9

1005/DFAA/SAL/2015

2015-08-27

黃景瑩

7301XXX(X)

黃景瑩女西醫

高士德大馬路94號康樂邨外牆

1

892/DFAA/SAL/2015

2015-08-03

澳門金保利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50661 SO

澳門金保利有限公司

澳門波爾圖街419號旁

3

1248/DFAA/SAL/2015

2015-11-17

芭莎印象一人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57040 SO

LIFE HAIR COLLECTION BY EFFECT

成都街19號花城牡丹花園地下K

3

1064/DFAA/SAL/2015

2015-09-14

貓屎咖啡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40287 SO

貓屎咖啡有限公司

官也街8號地下

12

9/DFAA/SAL/2016

2016-01-18

新宏達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27030 SO

新宏達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馬場東大馬路254號廣福安花園地下DA舖

1

146/DFAA/SAL/2016

2016-01-21

天仁濟生健康服務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35016 SO

天仁堂國醫館

勞動節街191號廣福安花園地下CB舖

2

123/DFAA/SAL/2016

2016-01-19

明顯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56138 SO

明顯通保健食品

勞動節街231號廣福安花園第九座地下AG座

2

113/DFAA/SAL/2016

2016-01-18

易敏賢

中國居民身份證編號 :4407848211XXXXX

思幼接送中心

水坑尾街102號外牆

1

60/DFAA/SAL/2014

2014-01-28

萬俊良

中國居民身份證編號: 5102321964091XXXXX

重慶全發傳奇酸辣粉

板樟堂巷14D號寶寶安大廈地下及閣樓B座

4

909/DFAA/SAL/2016

2016-06-23

       上述利害關係人得於本通知刊登翌日起計10日內,向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遞交書面陳述。

  如有任何查詢或查閱卷宗,可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F區-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行政執照處 (查詢電話:8795 2708 / 8795 2709)。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二○一七年 六月二十三日

第23/DLA/SAL/2017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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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執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但鑒於無法透過公函或其他方式通知利害關係人,以達致對有關違法行為作出控訴的效力,茲按照第52/9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通知場所企業主如下事宜:

    經證實下列場所企業主因未事先領取本署發出的准照而安裝廣告,相關違法事實、調查結果已載於實況筆錄及調查員所編製的報告內。故此,根據第7/89/M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c)項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戴祖義主席、羅永德代主席及本人分別對下列序號123426場所企業主作出控訴批示。同時,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可對違例者科以澳門幣貳仟圓(MOP2,000)至壹萬貳仟圓(MOP12,000)罰款。

序號

企業主名稱

身份證/商業登記編號

場所名稱

實況筆錄編號

筆錄日期

作出批示日期

1.             

熊貓電腦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14499 SO

熊貓電腦有限公司

565/DFAA/SAL/2015

2015-06-01

2016-08-24

2.             

黃杏彩

1424XXX(X)

思幼愛兒中心

1001/DFAA/SAL/2015

2015-08-25

2016-08-01

3.             

莉迪詩瑜伽健美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27059 SO

瑜伽世界

867/DFAA/SAL/2015

2015-07-17

2016-08-01

4.             

蔡劍瀛

1364XXX(X)

東方燒烤

1053/DFAA/SAL/2015

2015-09-08

2017-03-24

5.             

天利電業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30789 SO

天利電業行

13/DFAA/SAL/2016

2016-01-26

2017-04-05

6.             

黃偉東

1237XXX(X)

百家樂電訊

1086/DFAA/SAL/2015

2015-09-10

2016-09-08

7.             

思恆美食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55542 SO

表妹食館

1156/DFAA/SAL/2015

2015-11-05

2017-01-12

8.             

馮柱迎

7366XXX(X)

迎興水電維修

1044/DFAA/SAL/2015

2015-09-01

2016-09-08

9.             

CHOI SIHYUNG

外國護照:M389XXXXX

江南苑韓國料理

317/DFAA/SAL/2015

2015-03-24

2017-01-17

10.          

滕睿

中國居民身份證編號:2301031981051XXXXX

龍江珠寶金行

758/DFAA/SAL/2015

2015-07-03

2016-10-06

11.          

李善旺

7392XXX(X)

的士車牌編號:

MN-25-49

205/DFAA/SAL/2016

2016-02-02

2017-01-18

12.          

呂劍彬

1370XXX(X)

JING

908/DFAA/SAL/2015

2015-08-06

2016-10-06

13.          

黄漢棋

5119XXX(X)

星輝電單車行

879/DFAA/SAL/2015

2015-08-03

2016-08-09

14.          

徐相東

中國居民身份證編號:3206231977122XXXXX

融富商行

1091/DFAA/SAL/2015

2015-09-11

2016-09-02

15.          

麥嘉誠

5214XXX(X)

不如搗蛋

1062/DFAA/SAL/2015

2015-09-14

2016-09-22

16.          

國際時訊旅遊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23924 SO

國際時訊旅遊有限公司

585/DFAA/SAL/2015

2015-05-20

2016-05-06

17.          

恬思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43571 SO

TENSHI BEAUTY & HEALTH

1289/DFAA/SAL/2015

2015-12-03

2017-01-05

18.          

蘇仕武

香港居民身份證編號:K440XXX(X)

依時市場

1005/DFAA/SAL/2015

2015-08-27

2016-09-19

19.          

黃景瑩

7301XXX(X)

黃景瑩女西醫

892/DFAA/SAL/2015

2015-08-03

2017-01-16

20.          

澳門金保利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50661 SO

澳門金保利有限公司

1248/DFAA/SAL/2015

2015-11-17

2016-11-11

21.          

芭莎印象一人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57040 SO

LIFE HAIR COLLECTION BY EFFECT

1064/DFAA/SAL/2015

2015-09-14

2016-09-23

22.          

貓屎咖啡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40287 SO

貓屎咖啡有限公司

9/DFAA/SAL/2016

2016-01-18

2017-02-21

23.          

新宏達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27030 SO

新宏達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146/DFAA/SAL/2016

2016-01-21

2017-03-03

24.          

天仁濟生健康服務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35016 SO

天仁堂國醫館

123/DFAA/SAL/2016

2016-01-19

2017-03-01

25.          

明顯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56138 SO

明顯通保健食品

113/DFAA/SAL/2016

2016-01-18

2017-03-13

26.          

萬俊良

中國居民身份證編號: 5102321964091XXXXX

重慶全發傳奇酸辣粉

909/DFAA/SAL/2016

2016-06-23

2016-11-16

利害關係人得於本通知刊登翌日起計10日內,向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遞交書面辯護,如在上述期限內沒有提交書面辯護,並不影響本署依法作出處罰性決定。

  如有任何查詢或查閱卷宗,可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F-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行政執照處。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22/DLA/SAL/2017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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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執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10條及第58條的規定,但鑒於無法透過公函或其他方式通知利害關係人,為此,現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2條第2款及第94條的規定,通知以下利害關係人:因未事先領取本署發出的准照而安裝廣告,並涉嫌違反第7/89/M號法律第19條第1款的規定;按同一法律第27條第1款d)項及第31條c)項的規定,本署可對利害關係人科處罰款(澳門幣2,000元至12,000元)及有權命令移除違法廣告。

利害關係人名稱

身份證/商業登記編號

場所名稱

實況筆錄編號

筆錄日期

信濠地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17849 SO

信濠地產投資有限公司

1040/DFAA/SAL/2016

2016-07-22

太子物業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46766 SO

太子物業

217/DFAA/SAL/2016

2016-02-03

雲神英

1259XXX(X)

新時間手錶專門店

1155/DFAA/SAL/2016

2016-08-12

億成置業投資貿易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21039 SO

億成置業投資貿易有限公司

1063/DFAA/SAL/2016

2016-07-19

寶藏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59412 SO

尚品匯

1022/DFAA/SAL/2016

2016-07-12

羅漢順

5128XXX(X)

聯發海外僱傭中心

1025/DFAA/SAL/2016

2016-07-14

戴潔芳

1287XXX(X)

金源地產

931/DFAA/SAL/2016

2016-06-21

史巧然

5197XXX(X)

天天賓館

1259/DFAA/SAL/2016

2016-09-22

君誠商貿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56961 SO

君誠商貿有限公司

620/DFAA/SAL/2016

2016-04-29

嚴倫

5058XXX(X)

協華傢俱工藝公司

1449/DFAA/SAL/2016

2016-12-29

唐興飲食集團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40174 SO

TONG PAK FU糖水甜品專門店

1302/DFAA/SAL/2016

2016-09-30

古永昌

7304XXX(X)

祥發珠寶錶飾

1290/DFAA/SAL/2016

2016-09-27

伴酒吧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企業主登記編號:57999 SO

伴酒吧

1321/DFAA/SAL/2016

2016-09-30

蘇錦華

1281XXX(X)

金祥興小食

1286/DFAA/SAL/2016

2016-09-22

上述利害關係人得於本通知刊登翌日起計10日內,向位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遞交書面陳述。

如有任何查詢或查閱卷宗,可前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F區-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行政執照處。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飛喇士街休憩區建造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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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飛喇士街休憩區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沙梨頭南街、飛喇士街及和樂大馬路交界。
3. 承攬工程目的:飛喇士街休憩區建造工程。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 壹拾壹萬元正(MOP11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2017年8月16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民政總署培訓中心禮堂。
日期及時間:2017年8月17日上午10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17年8月9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 捌佰 元正(MOP8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 160 天。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 60 %
- 合理工期 – 10 %
- 施工方案及建議:
i. 詳細度、說明、步驟及關鍵的工作程序 – 6 %
ii. 人力資源及建議資源的合適性 –4 %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 5 %
- 材料質量  - 10 %
- 安全計劃  - 5 %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2017年8月9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志堅
 2017 年 07 月 05 日

4/SFI/2017 公開招標 - 為民政總署提供電器物品及資訊用品

02/SFI/2017 公開招標 - 為民政總署供應工場及街道用品


25/SZVJ/2017 公開招標 - 公 告 “為民政總署提供植物” 第25/SZVJ/2017號公開招標

3/SFI/2017 公開招標 - 公 告 “為民政總署供應園藝用品及動物飼料”第3/SFI/2017號公開招標

第00020/NOEP/GJN/2017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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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無法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執行10月4日第52/99/M號法令第14條,以及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68條和第72條第1款的規定,達至具處罰性行政卷宗在程序方面的效力。為此,本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72條第2款的規定,以及行使載於2017年3月1日第9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組內,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2017年2月17日第01/PDCA/2017號決議之建議所授予的權限,以及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14條第1款以及第16條(5)項所定的權限,現將相關處罰性決定的內容通知本通知書附表所載的違法者:

   根據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所核准之《公共地方總規章》第36條第4款、第37條第1款、第38條及第39條的規定,並結合《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於相關報告書內作出批示,基於行政違法行為已獲證實及行為人具有過錯,故:

(一) 決定對附表1至附表8所載的違法者,處以《公共地方總規章》第45條第2款和《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所規定的罰款,每一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均為澳門幣600元;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於公共地方指定地點或容器以外棄置固體廢料”,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3條第1款,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7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1)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於公共地方擺放或棄置任何物料或物件”,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4條第1款,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23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2)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在放置家庭或公共固體廢料的垃圾桶或其他容器內,放置其他類型廢料,例如工業廢料、商業廢料或特殊廢料”,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1條第1款,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9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3)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在民政總署按個案的具體情況訂定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執行該署為防止冷氣機滴水而提供的技術建議”,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4條第1款(1)項,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6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4)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傾倒污水、油漆、或油等污染性液體於公共地方,又或任其溢出或流到該等地方”,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14條第1款(1)項,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3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5)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     事實是“於放置垃圾的設備內搬走、翻動或挑揀廢料”,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2條第1款(1)項,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18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6)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在公共地方、公共設施或向公共設備吐痰或擤鼻涕”,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2條第1款(1)項,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13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7)

就控訴書所載並由證人證實,有關不法事實是“不即時清理被所陪同的寵物的排泄物染污的公共地方”,屬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第9條第2款,以及符合按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12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通知違法者。(參見附表8)
  

(二) 此外,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45條、第148條和第149條的規定,違法者亦可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15天內,向作出處罰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且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規定的適用。

按同一法典第150條第2款規定,聲明異議不具有中止行為效力。

(三) 對有關處罰行為,違法者可按12月13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和第26條所規定的期間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四) 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第75條規定的適用下,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第55條第4款的規定,違法者應自本通知刊登日起計30天期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5樓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 – 民政總署執行公共地方總規章操作小組,或前往澳門米糙巷營地街市市政綜合大樓4樓營地活動中心,或登入網址http://www.iacm.gov.mo/rgep繳付全數罰款,否則本署將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17條規定,依法通知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之法律程序,且不影響適用按同一法令第18條第4款所規定的後果,在相關違法者未繳納罰款前,不得再次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五) 倘刊登此通知時,附表所載之違法者已全部清繳上述控訴書所指之罰款,則可無須理會此通知。如需要更詳細資料,可致電8295 6868或親臨本署上述操作小組查詢。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2017年7月27日

清拆仔福隆巷19號之非法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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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無法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執行行政決定的效力。

為此,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十)項的規定,以及行使載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由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第01/PDCA/2017號決議之建議授予的權限,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批示,通知仔福隆巷19號非法佔用土地者,按照經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地方總規章》第六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須自本通告刊登日起計三十天內清拆佔用土地之非法僭建物,否則由本署將之清拆。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效力,倘利害關係人不在限期內履行義務,本署將直接執行該項工作,在此情況下,一切開支概由利害關係人負責。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自本通告刊登翌日起計十五天內向管理委員會主席提出聲明異議,及/或在三十天內向管理委員會提起任意訴願。

此外,利害關係人亦可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清拆盧九街非法佔用土地之非法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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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無法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執行行政決定的效力。

為此,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十)項的規定,以及行使載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由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第01/PDCA/2017號決議之建議授予的權限,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批示,通知澳門盧九街非法佔用土地者,按照經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地方總規章》第六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須自本通告刊登日起計三十天內清拆佔用土地之非法僭建物,否則由本署將之清拆。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效力,倘利害關係人不在限期內履行義務,本署將直接執行該項工作,在此情況下,一切開支概由利害關係人負責。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自本通告刊登翌日起計十五天內向管理委員會主席提出聲明異議,及/或在三十天內向管理委員會提起任意訴願。

此外,利害關係人亦可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清拆俾利喇巷非法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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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無法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透過公函、電話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利害關係人,以執行行政決定的效力。

為此,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十)項的規定,以及行使載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由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第01/PDCA/2017號決議之建議授予的權限,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通知俾利喇巷非法佔用土地者,按照經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地方總規章》第六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須自本通告刊登日起計三十天內清拆佔用土地之非法僭建物,否則由本署將之清拆。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效力,倘利害關係人不在限期內履行義務,本署將直接執行該項工作,在此情況下,一切開支概由利害關係人負責。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自本通告刊登翌日起計十五天內向管理委員會主席提出聲明異議,及/或在三十天內向管理委員會提起任意訴願。

此外,利害關係人亦可按照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 石排灣CN6b地段天台休憩區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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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石排灣CN6b地段天台休憩區工程 »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石排灣CN6b地段。
3. 承攬工程目的:石排灣CN6b地段天台休憩區工程。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伍拾萬元正(MOP$ 5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地下 ,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一七年九月七日下午五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一七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一七年九月一日下午五時正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仟元正(MOP$ 1,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
此工程之施工期自委託工程日起算不得超過90日。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60%
- 合理工期...................................................................................................10%
- 施工方案....................................................................................................5%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5%
- 材料質量...................................................................................................20%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一七年九月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志堅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5/SFI/2017 公開招標 - 為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及蝴蝶谷停車場提供保安服務

123/2017/SCEU 公開招標 - 承包民政總署轄下扶手電梯及升降機之維修保養服務

7/SFI/2017 公開招標 - 為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及蝴蝶谷停車場提供清潔服務

第002/DGP/CSA/2017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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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無法透過公函或其他方式通知利害關係人,為執行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四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達致具懲罰性行政卷宗在程序方面之效力,本署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以下利害關係人有關具處罰性行政決定的內容:

1.      有關行政程序源自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Auto033/DGP/CSA/2015號實況筆錄和人證等書證及調查報告,本署證實馮璋先生(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 7009***(*))具有充分跡象於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零五分,在下環街69號A地下,實施生產經營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食品之違法行為(分別收取未經檢驗檢疫之蔬菜作生產經營用途)。為適用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依法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張貼及刊登公示通知,而違法者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及口頭辯護。

按上述卷宗內之證據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先生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07/PCA/2016號批示所授予之權限於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批示,確認馮璋先生有過錯及實施了第5/201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所列之行政違法行為,依同一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考慮到違法者初犯、按前述不法事實的情節和不符合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所訂定不予處罰的前提要件,決定對馮璋先生科處最低之法定罰款澳門幣伍萬圓正(MOP50,000)。

2.      有關行政程序源自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第Auto030/DGP/CSA/2016號實況筆錄、人證、相片和扣押筆錄等書證及調查報告,本署證實鄧永雄先生(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 7353***(*))具有充分跡象於二○一六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和樂街25號地下K舖,實施生產經營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食品之違法行為(收集﹑運送有關未經檢驗檢疫之食品包括38.2公斤蔬菜)。為適用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鄧永雄先生已於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獲悉有關控訴內容。

按上述卷宗內之證據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先生根據二月二十二日第04/PDCA/2016號管理委員會決議之建議所授予之權限於二○一六年九月一日作出批示,確認鄧永雄先生有過錯及實施了第5/201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所列之行政違法行為,依同一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考慮到違法者初犯、按前述不法事實的情節和不符合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所訂定不予處罰的前提要件,決定對鄧永雄先生科處最低之法定罰款澳門幣伍萬圓正(MOP50,000)。

3.      有關行政程序源自二○一五年十月五日第Auto060/DGP/CSA/2015號實況筆錄、人證和相片等書證及調查報告,本署證實祝成妹女士(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許可證,編號: 83***/M115)具有充分跡象於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盧善德巷成明閣15B地下,實施生產經營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食品之違法行為(運送﹑出售有關未經檢驗檢疫之蔬菜)。為適用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依法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張貼及刊登公示通知,而違法者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及口頭辯護。

按上述卷宗內之證據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先生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07/PCA/2016號批示所授予之權限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確認祝成妹女士有過錯及實施了第5/201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所列之行政違法行為,依同一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考慮到違法者初犯、按前述不法事實的情節和不符合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所訂定不予處罰的前提要件,決定對祝成妹女士科處最低之法定罰款澳門幣伍萬圓正(MOP50,000)。

4.      有關行政程序源自二○一五年十月五日第Auto061/DGP/CSA/2015號實況筆錄、人證和相片等書證及調查報告,本署證實龍記英女士(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許可證,編號: 87***/M5288)具有充分跡象於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四分,在工匠巷5A,實施生產經營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食品之違法行為(運送﹑出售有關未經檢驗檢疫之蔬菜)。為適用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依法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張貼及刊登公示通知,而違法者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及口頭辯護。

按上述卷宗內之證據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先生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07/PCA/2016號批示所授予之權限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確認龍記英女士有過錯及實施了第5/201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所列之行政違法行為,依同一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考慮到違法者初犯、按前述不法事實的情節和不符合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所訂定不予處罰的前提要件,決定對龍記英女士科處最低之法定罰款澳門幣伍萬圓正(MOP50,000)。

5.      有關行政程序源自二○一五年十月五日第Auto062/DGP/CSA/2015號實況筆錄、人證和相片等書證及調查報告,本署證實張二好女士(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許可證,編號: 87***/M101)具有充分跡象於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零五分,在工匠街4B,實施生產經營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食品之違法行為(運送﹑出售有關未經檢驗檢疫之蔬菜)。為適用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依法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張貼及刊登公示通知,而違法者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及口頭辯護。

按上述卷宗內之證據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先生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07/PCA/2016號批示所授予之權限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確認張二好女士有過錯及實施了第5/201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所列之行政違法行為,依同一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考慮到違法者初犯、按前述不法事實的情節和不符合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所訂定不予處罰的前提要件,決定對張二好女士科處最低之法定罰款澳門幣伍萬圓正(MOP50,000)。

6.      有關行政程序源自二○一五年六月九日第Auto039/DGP/CSA/2015號實況筆錄、人證、相片和扣押筆錄等書證及調查報告,本署證實袁天一女士(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編號: W71086***)具有充分跡象於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下午一時,在黑沙環祐漢新村第八街康和廣場地下S,實施生產經營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食品之違法行為(收集﹑運送28.307公斤未經檢驗檢疫之雞隻)。為適用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依法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張貼及刊登公示通知,而違法者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及口頭辯護。

按上述卷宗內之證據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先生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07/PCA/2016號批示所授予之權限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批示,確認袁天一女士有過錯及實施了第5/201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所列之行政違法行為,依同一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考慮到違法者初犯、按前述不法事實的情節和不符合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所訂定不予處罰的前提要件,決定對袁天一女士科處最低之法定罰款澳門幣伍萬圓正(MOP50,000)。

7.      有關行政程序源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第Auto038/DGP/CSA/2015號實況筆錄、人證、相片和扣押筆錄等書證及調查報告,本署證實歐玉姣女士(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編號: C06828***)具有充分跡象於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下午一時,在黑沙環祐漢新村第八街康和廣場地下S,實施生產經營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食品之違法行為(收集﹑運送28.307公斤未經檢驗檢疫之雞隻)。為適用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歐玉姣女士已於二○一六年三月五日獲悉有關控訴內容。

按上述卷宗內之證據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先生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07/PCA/2016號批示所授予之權限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批示,確認歐玉姣女士有過錯及實施了第5/201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所列之行政違法行為,依同一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考慮到違法者初犯、按前述不法事實的情節和不符合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所訂定不予處罰的前提要件,決定對歐玉姣女士科處最低之法定罰款澳門幣伍萬圓正(MOP50,000)。

8.      有關行政程序源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Auto068/DGP/CSA/2015號實況筆錄、人證、相片和扣押筆錄等書證及調查報告,本署證實吳瑞生先生(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許可證,編號: 138***/M20045)具有充分跡象於二○一五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馬場海邊馬路115號,實施生產經營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食品之違法行為(運送﹑出售有關未經檢驗檢疫之水果)。為適用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依法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張貼及刊登公示通知,而違法者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及口頭辯護。

按上述卷宗內之證據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先生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07/PCA/2016號批示所授予之權限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確認吳瑞生先生有過錯及實施了第5/201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所列之行政違法行為,依同一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考慮到違法者初犯、按前述不法事實的情節和不符合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所訂定不予處罰的前提要件,決定對吳瑞生先生科處最低之法定罰款澳門幣伍萬圓正(MOP50,000)。

9.      有關行政程序源自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027/DGP/CSA/2015號實況筆錄、人證、相片和扣押筆錄等書證及調查報告,本署證實黃卓英女士(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編號: 440620196910200***)具有充分跡象於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三分,在台山新城市第二街新城市花園第十三座百福閣大廈入口,實施生產經營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食品之違法行為(運送﹑出售103.7公斤未經檢驗檢疫之蔬菜﹑水果及加工食品)。為適用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依法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張貼及刊登公示通知,而違法者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及口頭辯護。

按上述卷宗內之證據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先生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07/PCA/2016號批示所授予之權限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確認黃卓英女士有過錯及實施了第5/201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所列之行政違法行為,依同一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考慮到違法者初犯、按前述不法事實的情節和不符合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所訂定不予處罰的前提要件,決定對黃卓英女士科處最低之法定罰款澳門幣伍萬圓正(MOP50,000)。

10.   有關行政程序源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第048/DGP/CSA/2015號實況筆錄、人證、相片和扣押筆錄等書證及調查報告,本署證實邹兰女士(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編號: W76808***)具有充分跡象於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三分,在筷子基青洲街117號地下宏信大廈,實施生產經營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食品之違法行為(收集﹑運送49.7公斤未經檢驗檢疫之蔬菜及加工食品)。為適用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控訴內容已依法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張貼及刊登公示通知,而違法者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及口頭辯護。

按上述卷宗內之證據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先生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07/PCA/2016號批示所授予之權限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批示,確認邹兰女士有過錯及實施了第5/201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所列之行政違法行為,依同一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考慮到違法者初犯、按前述不法事實的情節和不符合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所訂定不予處罰的前提要件,決定對邹兰女士科處最低之法定罰款澳門幣伍萬圓正(MOP50,000)。

11.   有關行政程序源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019/DGP/CSA/2016號實況筆錄、人證、相片和扣押筆錄等書證及調查報告,本署證實陈玉双女士(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編號: C22664***)具有充分跡象於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菜園涌邊街260號及266號,實施生產經營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的食品之違法行為(收集﹑運送34公斤未經檢驗檢疫之蔬菜)。為適用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陈玉双女士已於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獲悉有關控訴內容。

按上述卷宗內之證據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先生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07/PCA/2016號批示所授予之權限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批示,確認陈玉双女士有過錯及實施了第5/201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所列之行政違法行為,依同一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考慮到違法者初犯、按前述不法事實的情節和不符合同一法律第二十五條所訂定不予處罰的前提要件,決定對陈玉双女士科處最低之法定罰款澳門幣伍萬圓正(MOP50,000)。

12.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及三款的規定,違法者可於十五日期間內,就上述行政行爲向作出處罰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及/或載於上述1.點澳門居民之違法者和上述3.至11.點非澳門居民之違法者分別於三十日及六十日內向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提起訴願,且不影響同一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適用。

13.   違法者亦可按《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期間內,就上述行政行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14.   根據第5/2013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違法者須於三十日期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付上述罰款,否則本署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處罰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且不影響第52/99/M號法令第十八條規定的適用。

15.   如需要更詳細資料,利害關係人或任何能證明本身有正當利益知悉其所要求之資料的私人,可前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三樓食品安全中心管理規劃處查詢或查閱卷宗。

食品安全中心部長

張桂達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開始接受二○一八年度運作津貼或全年活動計劃資助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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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第4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之第8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給予資助規章》第十七條的規定,本署現開始接受二○一八年度運作津貼或全年活動計劃資助的申請。有意申請上述資助的社團,必須填妥申請表,並連同所需文件交回本署。截止申請日期為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索取及遞交申請表格地點如下:

l   市民事務辦公室社群互助促進處 - 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4樓

l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 - 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l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 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字樓

l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氹仔黑橋街平民新村75號K

l   中區服務站 - 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l   台山服務站 - 台山巴波沙大馬路127號嘉翠麗大廈B座地下

l   下環服務站 - 李加祿街下環街市市政綜合大樓4樓

l   筷子基服務站-沙梨頭新街筷子基社屋快達樓第2座地下G舖及H舖 

有關申請表格亦可於本署網頁(http://www.iacm.gov.mo)下載。如有疑問,歡迎致電2833 7676市民服務熱線查詢。

特此通告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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